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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而負擔之保險費須符合法令規定始得列報

會計師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而負擔之保險費須符合法令規定始得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所負擔之保險費,雖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倘性質非屬團體壽險,仍不得列報保險費用。
該局發現轄區內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高額團體壽險費用,經查係公司為員工投保增值分紅養老壽險,支付之保險費帳列長期投資,嗣稅務申報時帳外調增於營業成本、保險費及研究費等項下,且每一被保險人各有一張保險單,依其性質係屬個人保險,並非法令規定之團體保險,遂予剔除。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繳納之團體保險費,可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之適用範圍,除以團體為基礎外,選擇之保險種類應以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為限,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最近有些客戶問起,保險公司業務員推銷此類商品,並告知可以節稅,若以國稅局發布的新聞稿來看,幫員工投保高額保單,並沒有明顯的節稅功能,提醒公司應仔細判斷,並來電詢問會計師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