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稅務簽證

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

稅務簽證主要根據有關稅務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客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此項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給國稅局,並使客戶避免因不瞭解稅法而導致溢繳稅款甚或觸犯法令而受處罰,並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合理稅負之建議。稅務簽證主要還有以下優點:

  • 平時記帳經過專業人員輔導,保存相對詳細之收支紀錄,成本及費用依實際情況加以分析,存貨進銷存也能透過輔導而有適當之監控
  • 憑證完整,隨時可供檢查勾稽。
  • 會計師簽證做成簽證報告書及備有查核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直接提供稽徵機關審查,故公司端需提示資料較少,且由會計師直接對國稅局審查人員提出解釋與補充說明,以避免徵納雙方認定差異。
  • 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的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且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虧損及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簽證),達到節稅效果。

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如於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以申報收計算之,其後核定調整時,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100條規定辦理。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應以納稅義務人申數為準計算。故常見未分配盈餘補稅案件均為原始申報採查帳方式,而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核定調整數加徵10%稅款。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須於『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1.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2.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3條)
  3. 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

其中,所謂『解散基準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2.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3.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清算完成後,於『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1. 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2. 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4條,II)
  3. 30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I)

其中,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各項申報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辦理。

移轉訂價報告

我國於93年12月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自辦理 9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之企業均必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移轉訂價交易之界定:

  • 營利事業與「關係企業」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
  •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
  •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非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不合常規」交易。

未提供移轉訂價報告的風險

  • 受控交易未符合常規---- 依準則或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
  • 未提示成本費用相關文據---- 罰款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 申報受控價格超出常規價格範圍---- 補稅並罰款二或三倍。
  • 核定增加所得額超過規定範圍---- 補稅並罰款二或三倍。
  • 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及其他證明文據---- 補稅並罰款二或三倍。

行政救濟

透過當事人權益及案情分析,提出行政救濟或訴訟之必要性暨可行性之評估及策略研擬

各項行政救濟及訴訟之代理及撰狀、主管機關之溝通協調(依行政程序法與行政機關之申請、協調、聽證程序、訴願程序、行政訴訟程序之撰狀及代理)。

稅款及罰款試算、限制出境、稅款保全措施、財產限制移轉等相關案件之分析及對策研擬。

諮詢服務

我們服務團隊可提供定期現場諮詢、會計作業諮詢、財務稅務問題諮詢、經營管理問題諮詢及出席參與重要會議協助企業解決日常生活上各種經營問題及突發狀況,並能提供良好的解決辦法工作決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