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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用戶應儘快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

 

營業人用戶應儘快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明(105)年1月開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給用戶,因此營業人用戶應儘快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以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已行之多年,且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財政部爰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輔導轄內營業人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且於輔導期間(抬頭為105年1月至12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仍得參照前揭78年函釋規定,以出租人名義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梁峰裕,電話:04-24852934轉301分機)

[會計師提醒: 因電子發票具有勾稽功能,營業人應於輔導期間結束前進行更改抬頭,以防損失扣抵銷項稅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