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產業創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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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於:2016-02-17, 週三 14:43
- 作者 專精網路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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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新頒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留才條款」,未來員工透過分紅配股、現金增資認股、公司發放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五項機制獲得的股票,額度500內,可選擇全數延緩課所得稅五年。
新頒布《產業創新條例》之修法重點
留才:公司獎酬員工股票,若無轉讓或賣出,總額500萬元內, 可延緩課稅5年
投資研發抵減:研發投資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也可選擇分3年抵減營所稅,但抵減額降為研發金額10%
智財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若個人或公司的智財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或授權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取得的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但若非上市櫃公司股票,則能在實際轉讓時,扣除研發成本後課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