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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若有利得,要申報所得稅

外匯交易若有利得,要申報所得稅

近期因美國民眾對川普新政期待與消費者信心指數創高及國際預期美元升息等因素,造成美元兌新臺幣呈現升值趨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進行外幣操作,除了應將投資獲利及風險列入評估外,買賣外幣產生之匯兌利得涉及相關課稅問題,亦應一併列入考量。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即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課稅範疇。
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以新臺幣145萬元買進5萬元美元,當時1美元兌換新臺幣為29元,嗣後美金升值,1美元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2元,匯差部位浮現,若民眾把5萬元美金全部兌換成新臺幣160萬元,其中新臺幣15萬元即為外幣買賣的價差,減除相關手續費後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從事外匯匯兌投資時,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誠實申報,如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專精會計師提醒: 個人很少有人記帳且注意到外匯操作有利得要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若有從事外匯買賣個人最好要留意計帳問題以防國稅局查核無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