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民眾來電詢問,獨資經營之事務所,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是否能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此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事務所申報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76,000元及伙食費18,000元,但經查該事務所係獨資經營,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依規定補稅。
(2017/01/0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專精會計師小組提醒:執行業務申報雖然較一般公司簡易,但依照法理私人費用是不能列入成本及費用,實務上常見的是執行業務者與所營事業帳務混搭,造成申報時耗費許多時間釐清,提醒請專業會計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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