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以往僅能以紙本或媒體檔案向稽徵機關申報,耗費不少時間及人力,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網路申報方式,既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軟體,利用「工商憑證IC卡」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報稅密碼」,於該軟體內將各類所得資料及繳款明細等資料完成建檔並經程式核驗無誤後,於申報期限內上傳,即時回傳完成申報訊息,申報單位可自行列印收件回執聯、申報書回執聯及載有核驗戳記流水號之扣繳憑單,過去大量手寫扣繳憑單與逐一核驗用印及來回奔波稽徵機關等勞心費時狀況都將獲得改善。
該局指出,若扣繳義務人發現原申報內容有誤,需要辦理更正,於申報期間內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係以同一檔案編號(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給付日期)認定。使用網路報稅密碼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傳輸更正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如果申報期限屆滿後,應向所屬稽徵機關以人工或媒體方式辦理更正。另非居住者所得扣繳憑單屬「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或「逾期申報」案件,則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仍需以人工或媒體方式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不受限稽徵機關之服務時間,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免除往返稽徵機關申報之苦,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大安分局洪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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