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某農產店經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登記營業項目為蔬菜、水果批發業,該行號原查定每月免稅銷售額15萬元,惟其被查獲104年1至6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卻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之筍干等應稅加工農產品收入每月45萬元計270萬元,除涉有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行為罰外,其查獲之筍乾銷售額,回歸各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銷售額15萬元部分(即5萬元*6個月=3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補稅3,000元並處漏稅罰;超過20萬元銷售額部分(即40萬元/1.05*6個月=2,285,714元),則按營業稅率5%補稅114,285元(逐期彙加)並處漏稅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擴大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營業人若怠於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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