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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受處罰。

進口商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受處罰。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因此所核發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僅係押金性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扣抵銷項稅額憑證,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雖然國庫專戶收款書收執聯上已註明:「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仍為進口商內部新進會計人員常犯疏失,近來轄區又有營業人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受補稅裁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等海關審查完結並另行開立詳細載明各項稅費實際應繳納金額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通知繳納後,以該繳納證收執聯正本於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外又遭受處罰。 (2017/03/0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