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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2.12.21修正)

財政部於112/12/21正式公告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專精已將修正重點整理成簡報,提供給各位粉友們參考,連結:https://ppt.cc/fjOvJx
 
 CFC法條重點整理如下:
  • 適用日:自112/1/1開始適用CFC制度
  • 第一次申報期限:113年5月底前
  • 如何申報:
    1. 個人股東:納入基本稅額「海外所得」課稅
    2. 法人股東: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
  • 違反罰則:
    1. 未依規定揭露或提示資料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 CFC 所得
    2. 拒不提示規定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 3千 ~ 3萬罰鍰
    3. 短報或漏報CFC所得者,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4. 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納稅額者,應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之罰鍰

CFC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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