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簽證主要根據有關稅務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客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此項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給國稅局,並使客戶避免因不瞭解稅法而導致溢繳稅款甚或觸犯法令而受處罰,並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合理稅負之建議。稅務簽證主要還有以下優點:
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如於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以申報收計算之,其後核定調整時,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100條規定辦理。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應以納稅義務人申數為準計算。故常見未分配盈餘補稅案件均為原始申報採查帳方式,而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核定調整數加徵10%稅款。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
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須於『解散基準日』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其中,所謂『解散基準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清算完成後,於『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其中,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各項申報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辦理。
我國於93年12月28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自辦理 94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之企業均必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移轉訂價交易之界定:
未提供移轉訂價報告的風險
透過當事人權益及案情分析,提出行政救濟或訴訟之必要性暨可行性之評估及策略研擬
各項行政救濟及訴訟之代理及撰狀、主管機關之溝通協調(依行政程序法與行政機關之申請、協調、聽證程序、訴願程序、行政訴訟程序之撰狀及代理)。
稅款及罰款試算、限制出境、稅款保全措施、財產限制移轉等相關案件之分析及對策研擬。
我們服務團隊可提供定期現場諮詢、會計作業諮詢、財務稅務問題諮詢、經營管理問題諮詢及出席參與重要會議協助企業解決日常生活上各種經營問題及突發狀況,並能提供良好的解決辦法工作決策參考。
COPYRIGHTS © F.Yang CPA Firm SINCE By 2015 ALL RIGHT RESERVED.
專精會計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 本網站內容作者享有其著作權,禁止侵害,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