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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簽證

財務簽證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財務報表是否依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當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法中提到的一定數額,是規定在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當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故,對中小企業而言,當實收資本額或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即須準備財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