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制已於11月1日上路,新制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但員工人數超過百人或一年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以上公司,自2019年會計年度起,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估近2萬家公司受影響。
《公司法》新制明定,公司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或未達3,000萬元而達一定規模者,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表示,此舉可以強化公司財務透明度,健全公司治理。
官員進一步解釋,對於非公發公司財報查核簽證,國外制度多是採「原則強制,小公司例外」。
相較之下,過去《公司法》20條則是「原則不用核簽,例外才要」,也就是說,只有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公司財報才要核簽,其他不用。
這波翻修《公司法》過程中,很多民間委員主張應比照國外制度,即應原則上強制查核簽證,僅小公司可以例外;幾經折衝,最後才修訂為除了資本額3,000萬以上公司外,達一定規模以上公司,財報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至於何謂達一定規模以上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已明訂兩條件,一是員工人數超過百人,此比照目前對中小企業之定義;二是一年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以上公司,此標準係比照國外制度。官員表示,只要符合上述兩條件之一的非公發公司,都屬規模相對較大,只不過資本額未超過3,000萬元以上,因此有強化管理必要。
目前非公發公司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財報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在《公司法》新制下,即便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但因達一定規模,自2019年會計年度起財報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負責人若違反規定,財報未經查核簽證,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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