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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助激勵新創

政府致力發展創新創業,盼藉由創新驅動經濟成長,國家發展委員會表示,新公司法於11月1日施行,其中有十大亮點,讓新創事業經營更有彈性、容易募資,可激勵新創發展。

新公司法於11月1日施行,在彈性化、國際化以及強化公司治理等面向,都有突破性發展,也有不少有利新創發展的制度。

國發會今天特別整理新公司法十大亮點,一是簡化董事會召開方式,新增股東會可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符合數位經濟趨勢;二是新公司法施行後,公司除了中文名稱,允許再以外文名稱登記,有利企業以外文名稱拓展國際市場,提升品牌國際能見度。

第三,新法允許董事席次可只設一董或二董,有助降低經營成本,對初期股東人數不多的新創事業,或是維持經營權都有幫助。

第四,簡化董事會程序,讓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方式可採行書面,避免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或湊不齊人數遲遲開不了會等情形。

第五,公司可以按季發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召開股東會,增加新創經營彈性。

第六點為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可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新創事業可先用低價發行股票,或採用國際常見的無面額股票制度,有助吸引投資人,增加集資能量,充裕資金。

七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可用契約或信託方式策略聯盟參與表決,使表決權行使更有彈性,有利提高投資新創誘因。

第八,新法規定員工酬勞工具的發放對象可以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也就是說,母公司賺錢時,可分派庫藏股、新股認股權證等給子公司員工,反之亦然,提升企業攬才、留才彈性。

第九,取消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並放寬發行種類,增加「可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可增加公司籌資彈性,不需要一開始就要估價計算持股比例,使新創募資更容易。

第十,放寬特別股發行種類,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約定特別股「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可以投反對票的黃金股」、「只投資不參與董監選舉的特別股」,或「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等內容,讓創辦人或創辦團隊能夠維持一定的投票權,既可提高公司經營的彈性,也避免新創業者為引進資金而失去經營權,有助吸引更多新創投資。

國發會表示,台灣要能成功轉型為創新驅動經濟的體質,就必需打造良好的新創投資環境,而新公司法具有有利新創發展的十大亮點,盼新法施行後,可以讓新創事業發展更加蓬勃。(編輯:張均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