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三種條件之一者可設:
1.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2.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如住宅、集合住宅等),但同時符合以下2項條件可做辦公室用:
(1)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住四或商業區
(2)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證明文件:
(1) 分區使用證明
(2) 使用執照平面圖
(3) 建物謄本
(4) 配置圖
(5) 平面圖
(6) 地籍圖
(7) 套繪圖
3.同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中斷營業未滿二年且營業項目用途相當。
新北市
符合下列兩種條件之一者可設:
1.總樓層5層樓以下之建築物:原則上皆可。
2.總樓層超過5層樓之建築物: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