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創辦人除現金外,也可用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股數,對具有技術能力的創辦人是一大福音。以其他國家為例,日、德、歐盟的有限公司不可以信用、勞務出資,美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則對勞務入股未設定上限,一開始送進立法院的閉鎖型公司專章版本,並沒有設定上限。
新辦法設定勞務、信用入股的上限,也表示政府仍不脫防弊思維,似乎忘了一開始設立閉鎖型公司的目的是要放寬法律限制,讓新創公司或中小企業留在台灣設立公司,而非選擇境外開公司。
COPYRIGHTS © F.Yang CPA Firm SINCE By 2015 ALL RIGHT RESERVED.
專精會計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 本網站內容作者享有其著作權,禁止侵害,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