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提撥職工福利金
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
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115萬元,經查係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5%職工福利金,因公司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符合提撥職工福利金規定,故全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福利金。惟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15%及下腳變價40%之限度內,得予認定。
專精編輯小組: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事業單位應依該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規章,並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2017/06/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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