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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服務收入

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移轉訂價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有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等服務之情形,卻未於結算申報書揭露,亦未依營業常規列報服務收入。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提供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予關係企業,皆屬服務提供之受控交易類型,營利事業應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評估交易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

  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大額薪資支出及旅費,經請甲公司提示員工薪資清冊、擔任工作細項及出差報告單等資料,發現甲公司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卻未向關係企業收取任何報酬,國稅局遂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甲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屬關係人交易,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參考內部或外部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列報服務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2017/07/3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