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獲取利潤,將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外基金已成為普遍的選擇,惟須注意基金註冊地於國內或國外,其出售利得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有所不同。
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出售基金利得1百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查核發現,其中有70餘萬元為贖回國外基金之處分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乃自公司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加回,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1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基金依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註冊地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經政府核准在國內銷售之國外基金,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請公司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2017/08/1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淑芬
[會計師提醒]公司在計算處分有價證券利得時,常常疏於留意該證券發行機構是否為國外公司,建議建立不同會計項目或與諮詢專業會計師計算所得方式,以免增加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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