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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今年開始,被視為營利事業,明年5月要申報營所稅。

五星級月子中心陸續崛起,全台家數多但卻未全數加以管理,去年12月底財政部先發布解釋令,輔導產後護理機構進行稅籍登記,開徵營業稅。其提供的服務大致分醫療勞務和非醫療勞務兩類。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如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醫療診療及諮詢費。非醫療勞務就要課,「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

明年(107)申報今年度(106)的營所稅,上述兩大類收入都必須申報收入,減除成本後,報繳營所稅;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仍需繳營所稅。

—2017/11/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