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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帳金額超標 不准盈虧互抵

資料來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2862958

公司進貨發票對象錯誤,盈虧互抵虧很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103年度虧損數扣除,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經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進貨發票對象錯誤,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不准適用盈虧互抵,補徵稅額170萬元。

財政部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如果要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規定,應確保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有四個條件包括:1.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如期申報。

台北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原申報全年所得額新台幣1,000萬元,並以103年度虧損數扣除,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

經台北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與A公司進貨交易500萬元,卻取得B公司開立的發票,雖不影響全年所得額,然而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進貨發票金額高達500萬元。

原本如情節輕微,可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但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才屬於情節輕微。

A公司進貨發票對象錯誤金額高達500萬元,已超過新台幣120萬元,且超過同年度進貨、費用或損失依規定應取具憑證金額4,500萬元的10%,不適用情節輕微。

台北國稅局應此認定屬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否准適用盈虧互抵,補徵稅額170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的進貨、費用及損失,應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的憑證,以免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規定,影響適用盈虧互抵權益。

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