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確定但未收取的債權 稅局:仍須列報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所得稅課徵是採權責發生制,只要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實際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乙公司在102年11月21日遭地院判決,應給付給甲公司工程違約金2,500萬元,且自102年5月10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息。
但甲公司在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未報該項收入與利息,遭國稅局核定漏報其他收入2,500萬元及利息收入82萬餘元,除補徵稅額438萬餘元外,另處罰鍰350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始終無法獲得賠償,因此才將這筆債權(違約金)認列為102年度呆帳損失,並將該科目予以沖轉,且債務人乙公司已無清償債務的能力,所以實際上甲公司的經濟能力並未增加,國稅局核定這筆債權為102年度收入,有違實質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128001089-260205
[會計師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其他收入,務必當年度認列,或諮詢會計師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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