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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經濟部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作業要點」適用商圈範圍、服務提供者及補助款申請等事項

發布單位:商業司第六科  發布日期:2019/11/01


 
一、公告依據:本部108年10月21日發布之「經濟部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5、6點。

二、公告事項:
(一)商圈及其範圍:詳如本部中小企業處網站之公告(http://www.smeacommercialdistrict.tw/location/street)。

(二)欲申請公告為服務提供者:
  1.受理期間:自108年11月11日(一)上午8時起受理服務提供者之申請,每月15日(含)前提出申請者,於該月20日公告合格名單;未於該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則於次月20日公告合格名單。如108年度補助經費提早用罄,即停止受理。
  2.受理申請文件:至申請網址(https://sme.bizlion.com.tw/)上傳(1)申請書;(2)推廣計畫書之電子檔。

(三)服務提供者代店家申請補助款:
  1.服務提供者至申請網址(https://sme.bizlion.com.tw/)上傳店家資料,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依序審查,服務提供者可登入該網址查詢審查結果。
  2.撥付補助款:服務提供者於每月10日(含)前檢附本要點所列資料送達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者,於該月底前撥付;未於該月10日前送達者,則於次月底前撥付。

(四)上述細節及文件格式:詳參本要點及其附件所示,請自行下載(https://pse.is/ME8KH)。

三、申請本部公告為服務提供者,視為同意遵循下列事項,違者得駁回其申請、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一)服務提供者經本部公告後,除應與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簽訂合作契約外,亦應依據本要點及本部與執行單位簽訂計畫契約書進行合作。

(二)經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要求更改合作契約或其工作項目、期間及金額時,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

(三)服務提供者如就推廣計畫書之數位服務方案有更新需求時,應經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同意。

(四)本部如有依本要點第9點規定之情事致停止補助款之申請時,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本部、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店家及其他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及補償等。

(五)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認為合作案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目的或無繼續進行之必要時,得與服務提供者終止合作。服務提供者並應返還其代店家受領補助款中未滿期間之部分,亦不得請求賠償損害。

(六)服務提供者重整、解散、合併、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停業、歇業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上開情事之虞時,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合作。

(七)服務提供者如有因合作案之執行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店家或個人資料之行為者,其相關法律責任應自行負責。

(八)服務提供者負有保密義務,且於合作終止或解除後,應立即將有關之所有文件資料、機密資料、成果及其他物品交付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執行單位,並繼續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