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提醒: 很多人以為欠稅只要換負責人即可,甚至因此而當了人頭負責人。事實上,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應以公司登記之負責 人為準,如該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始發生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而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之情事,則仍應限制營業登記負責人出境,以防杜取巧。]
公司組織負責人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而營業登記(稅務機關)因違章未結依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准變更,如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仍應以營業登記為準,特檢送會商紀錄乙份。 商討「公司組織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負責人,而營業登記(稅務機關)因違章未准變更,如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公司登記為準,抑以營業登記為準」案會議紀錄: 一、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惟其負責人應依院頒「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予以限制出境。 二、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其負責人名義經公司登記核准變更,究應依公司登記抑仍應以營業登記為準予以認定,辦法中尚乏明定,應予增訂,俾資明確。 三、營業稅法第九條(同前註)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未清,其負責人不得變更,惟公司登記則無上項限制,營利事業持公司登記已准變更為理由,請求解除出境限制,如以公司登記為準,將發生人頭頂替,逃避管制責任;為防杜取巧,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之認定,宜以營業登記為準。(財政部74.5.22.台財稅第一六三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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