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不論有無銷售額,營業人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若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其期間末日若遇到例假日,沒有順延至次日的問題。
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應納營業稅額,就不用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導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遭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複查案為例,甲公司未依規定於2016年1月15日前申報2015年11月至12月銷售額與稅額,雖無應納稅額,仍遭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加徵滯報金的期間末日為2016年2月14日星期日,應順延至該日的次日,即2016年2月15日,於15日補申報,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但中區國稅局表示,經查甲公司以2015年11月至12月營業稅申報期限的末日為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並非例假日,甲公司遲至2016年2月15日才補行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複查後仍維持原處分。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專精會計師提醒》營業人即使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稽徵機關仍會按其補報時逾規定申報期限的天數,未逾30日者加徵滯報金1,200元,逾30日者則加徵怠報金3,000元,且計算加徵滯報金的期間末日如遇例假日,也沒有順延至次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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