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新增第22條之1,並於107年11月1日正式上路,參考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第24項建議,要求政府掌握公司法人之實質受益人,賦予本國公司(有限公司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的義務。
申報平台、申報義務人及應申報之資料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https://ctp.tdcc.com.tw),是由經濟部指定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維護。
申報的義務人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應申報的資料,則包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換言之,持股剛好10%之股東不在申報範圍內。另外,經理人指的是依公司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對象 | 資料內容 |
1) 董事 2) 監察人 3) 經理人 4)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 |
1) 姓名或名稱。 2) 國籍。 3) 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4)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5) 持股數或出資額。 6)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申報類型及申報期間
107年11月1日新法上路後,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除了一次性的「首次申報」外,每年三月應進行前一年度之「年度申報」。若有公司設立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之異動等,公司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辦理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變動申報」。
首次申報
首次申報有3個月申報期。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向資訊平台首次申報。
變動申報
(首次)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向資訊平台辦理變動申報。107年11月1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比照變動申報向資訊平台申報。
年度申報
自109年開始,公司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之資料,向資訊平台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未規定申報或不實申報之罰則
因公司法第22條之1之新增,為因應國際趨勢並為洗錢防制政策之一環,故未遵循之罰則相當重。請留意,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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