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VI(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設置紙上公司,再轉投資中國大陸設廠的台商們,已被盯上。財政部公告CFC(個人受控外國公司)要點,將對台商以直接或間接持有資本額或股份合計達50%,並設立於低稅負地區紙上公司,視為境內企業做穿透課稅,估有數十萬家台資企業受影響。
為避免企業假借紙上公司個人股東名義規避CRS(共同申報準則)條款,財政部公告CFC要點,以防漏網之魚,估計將對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大陸、且資產多配置在海外者衝擊最大。但因此一實施要點涉及兩岸稅務機關的協商,因此正式實施日期尚未確定。
CFC要點明定列入課稅範圍的三大類型,第一是我國稅籍居民持有低稅負地區公司50%以上資本額或股份,將視為對該公司有實際持有權。第二是台灣稅籍居民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可用任何方式控制董事會議過半數表決權之權力、企業財務及營運政策等。第三是我國稅籍居民個人股東、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
若符合CFC課稅範圍,個人股東須按持有情形,依照比例認列低稅負地區紙上公司當年年度盈餘,並按照我國現行「最低稅負制」申報,也就是境內外所得總合超過670萬時,海外所得須用20%稅率申報,但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者無須申報。
不過,財政部在審查細項中也設立個人CFC避風港條款,若該外國公司本身可證明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人、配偶及二等親持有資本額、股份,年度盈餘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就可豁免課稅。
個人交易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如果不屬法令「避風港條款」範圍,必須按持股比例認定公司盈餘是屬個人股東獲配的海外股利所得,應依規定課稅,但如果當年度有虧損,可以減除。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網站
[會計師提醒]在CFC等國際反避稅手段追稅下,公司海外帳戶將會逐漸浮出檯面,且加上國際洗防標準日趨嚴苛,海外的資產資訊勢必得透明化,未來海外公司或帳戶等隱匿資產方式務必謹慎考量稅務補稅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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