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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獲配國內外股利不可不知的營業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

  • 應將全年取得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
  • 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財政部說明,為簡化營業人報繳手續:

  • 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 年度結束時,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 前開股利收入含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者,惟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按兼營計算辦法,得採用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惟採用「直接扣抵法」之條件如下

  • 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
  • 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
  • 經採用此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按兼營計算辦法計算調整稅額,其得自行選擇有利之扣抵方法(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舉例說明兩方法計算方式如下:

  • 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全年計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淨額計9,000萬元,
  • 其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為10%[1,000萬元÷(1,000萬元+9,000萬元)];
  • 屬專供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之得扣抵進項稅額450萬元,
  • 屬專供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50萬元。
    1. 倘採比例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10%];
    2. 倘採直接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則為5萬元(50萬元×10%)。

財政部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於112年3月21日分行「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營業人申報股利收入作業程序」,主動輔導尚未完成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之營業人,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該部特別提醒收到輔導函之營業人,應於期限內儘速辦理,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